第十二条,幼稚园多采用小团体教学法。由于当时幼稚园还未实行按年龄分班制。幼稚园儿童的年龄不齐,兴趣各异,身心发展不同,若强求一律做同样的工作,是不合儿童心理的。为此陈鹤琴主张,“大的为一班,小的为一班”进行小团体教学。
第十三条,幼稚园的教师应当是儿童的朋友。陈鹤琴认为,“幼稚园的教师不是私塾先生”,他们必须热爱儿童、了解儿童,要像儿童的朋友一样,加入到儿童的队伍里去。师生同玩同乐、关系融洽,儿童亲近教师,乐于受教,教师热爱儿童,易于了解每个儿童的秉性、能力和兴趣,为教育准备情感和认识基础,并使师生在同玩同乐中共同完成教育任务。1951年他发表《怎样做人民的幼稚园教师》一文,对幼稚园教师应具备的思想品质、业务修养、教学技术等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第十四条,幼稚园的教师应当有充分的训练。陈鹤琴认为,“小孩子是很难教的”,因为各个儿童虽年龄相差很少,但其智力差距很大;可是儿童“学的时候就应当学得好”,作为幼稚园教师不仅要掌握唱歌、弹琴、绘画、语言等多方面的基本技能,而且要有丰富的自然和社会常识以及儿童心理和教育方面的知识,要有研究和创造精神,有改造环境的能力。要想满足以上这许多标准,教师非要有充分的训练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