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格尔此处所提及的“人”的意义来说,其线索在于,虽然人们总是具体地存在于将他们与他人联系起来的特定社会角色中,但如果我们思考他是谁,我们就在关注需要的体系。于是答案正是,相关规定性是需要的规定性,并且这是描述独立于任何特殊社会关系的人们的某种东西。因此这只是作为人而言的。
返回去参考第123节是有启发性的。因为在那里,黑格尔谈及被描述为特殊人们的主体可能超越他们被给定的需要而对要被追求的幸福或福利概念进行概括的方式,但是,“在这种观点上,思维还没有在意志的自由中来掌握意志,而是把意志的内容作为自然的和现成的东西加以反思”(第123节)。
现在,在“伦理”的更统一层次上,黑格尔向我们表明,这个主体,加之它的意愿和它所提供的内容都是以社会的方式被建构的。然而在市民社会的要素中,我们关注的是这个整体向特殊性的分化,即形式与内容的分化。这意味着,这个“人”的社会化特征在这里尚未被认识到。尽管我们知道他的需要和利益是以社会的方式形成的,并且尽管他的单一性(individuatedness)建立在社会诸形式基础上,但他仍然将自身视作自我持存的,并将他的需要视作既予的。这些需要对他而言如果不是自然的,也至少是“第二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