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还有另一种更微妙而更具教益的论证方法,我们借此能够拒绝那些说“善”意味着“被愿望的”,或者提出任何其他的观点如把快乐当作“善”的实际意义的人们。这种论证方法不去证明善的东西与被愿望的东西并不是一回事儿;但是它将证明,倘若情况如此的话,人们就无法借助“善”这个词的含义来证明这一点。至此,人们可能认为,这种论证只能具有一种纯粹的逻辑意义,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许多伦理理论都一直建立在这种论点的基础上,即“善”意味着如此这般,而且人们已接受了这种观点的结果——如果他们依据不为荒谬理论所扰的观察,就几乎注定已拒绝的结果。无论谁相信“善”意味着“被愿望的”,都将试图把仿佛所愿望的东西是邪恶的情况解释清楚。但是,如果他不再坚持这种理论,他将能够自由地运用自己无偏袒的伦理知觉,而且因此而逃脱否则他就会犯下的错误。
这一问题的论证是这样的:如果什么人断定善是被愿望的,我们来考察一下他所说的,或者是赞成,或者是反对,但无论如何我们的赞成或反对都是通过考虑善的和被愿望的东西实际上是什么来决定的。相反,当某人给出一个词的定义时,我们的思想状态就完全不同了。如果人们告诉我们“五角形是有五条边的图形”,我们并不考虑关于五角形我们知道了什么,因而也不考虑赞同还是反对;我们把这作为这个词的含义接受下来,而且我们知道自己正在获得信息,并不是关于五角形的,而仅仅是关于“五角形”这个词的。人们告诉我们的是那种我们希望字典告诉自己的东西。但是,当人们告诉我们善是被愿望的时候,我们马上感到他们正在告诉我们某种具有哲学意义的东西,某种具有伦理结果、完全超出字典告诉我们的范围之外的东西。这样说的理由是,我们已经知道了我们所指的善的以及被愿望的含义是什么,如果这两种含义总要应用到相同的对象,那么这将不是一个词语定义,而是一个重要的真理。这种命题的类似物并不是五角形的上述定义,而是:“一个五角形(按照上述定义)是一个有五个角的图形。”每当一个被作出的定义令我们思考它事实上是否是正确的,而不是思考这个词是如何使用的时候,就有理由怀疑我们不是在论述一个定义,而是在论述一个有意义的命题。这个公开宣称被定义过的词具有一种已为我们所知的含义,或者是简单的,或者是按某种其他方式定义过的。通过使用这一检验,我们容易使自己确信,迄今为止提出的所有善的定义都是有意义的命题,而不只是词语上的,因此,尽管它们事实上可能是正确的,它们却没有给出“善”这个词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