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把那些对考虑每一行为过程本身的价值进行考虑的利己主义者,同那些为了方便起见,采用他们发现的、会提高他们长远利益的某些规则利己主义者区分开来,这种观点就可能更为真实可信。像这类口号“诚实是最好的策略”,“给慈善机构而不给国家税务局”,“你认识的人可能注意到你时,总要给乞丐一便士”,“对你的仆人好一点,他们会像奴隶一样为你效劳”,“从不对任何人傲慢自大,可能有一天你需要他帮忙”,都是这一类规则。它们体现了某特定社会的智慧。明智而远虑的利己主义者,可以采用这些规则作为掰手指的规则,也就是作为显见的规则,除非他有足够证据证明,违反它们比遵守它们对他更为有利。显然,明智的利己主义者采用的行为规则,与那些严格遵守我们的道德法典的人的规则非常相似。
西季威克似乎相信,利己主义是合法的“伦理学方法”之一,尽管他在“直觉”的基础上认为它是错误的而拒斥它。他通过论证每个人可以一贯地采用利己观点,来支持利己主义的合法性。“我完全承认,当另一个人在自己的幸福与普遍的幸福之间选择而必然产生痛苦时,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他会宁愿选择自己的幸福。”[1]立场一贯的明智的利己主义者满足绝对律令的要求,至少能满足它的一种形式,“要这样行动,永远使你的意志的规则能够同时成为一条普遍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