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制宪国大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经一读、二读,最后在12月25日三读通过,成为《中华民国宪法》,并决定于一年后的1947年12月25日正式实施。《中华民国宪法》共计有14章175项条文,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纲,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法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人民享有居住及迁徙、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秘密通讯、信仰宗教、集会及结社自由;人民有生存、工作及财产权,请愿、诉愿及诉讼权,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权;人民其他自由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保障;以上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国民大会,国大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由区域、民族、侨民、职业、妇女代表选举组成,六年改选一次;职权为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