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类保险从性质上来看,既不是人寿险,也不是财产险,它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对受害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风险。参加这种为产品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厂商,其产品既不能说明它特别好,也不能说明它特别不好,给消费者也并不能带来任何利益。厂商投保的目的在于,一旦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产生巨额索赔,就可以将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虽然有的保险公司会督促厂商提高质量,或者定期上门检查,但厂商在商品包装上印上“保险”字样,仅仅是为了讨个吉利口彩,增加销售额。
举例说明。假如某一天,一位消费者喝了你厂生产的净水,不久就上吐下泻,一直昏迷了几个小时。经过医院检验,发现病因是由于喝净水引起的,而且该净水在规定的保质期内。消费者首先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然后向厂家提出索赔5000元。而你因为对该产品投了5万元的产品责任险,所以,本该由你支付的5000元赔偿,就改由保险公司支付了。换一种情况,如果消费者买回净水后,虽然已经发现有质量问题,但由于没有喝下去,那么不能厂家是否愿意给消费者以赔偿,保险公司都不会赔钱给厂方,因为这时候的消费者并没有受到实际的人身伤害和私人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