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必须根据其得出的价值观来考察上述原则的蕴含,并指出:如果上述原则是错的,则其本身就基于犯此错误的心理之源——怨恨。
评原则一:生物——部分之和
假如这一观念原则上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所发现的生命统一体,如个体、器官、组织、细胞,以及族类、变体等,就该是结果;就是说,无论是个体内部的统一体还是超个体的统一体,都只体现偶合的组合体。由此看来,它们的统一就该是一种在物理化学力量作用下的统一——除此之外便只是意识中的一种主观的综合,为了使细胞彼此联结成一个生物的统一体,就必须回过头探究那个有意识的“我”。这样产生出来的图像是一种巨大的、连续性十分紧密的关联体系的图像;这个体系是种种运动(从我的肺和脑直至太阳和恒星)的体系;这些运动的有机统一体得以确定,是由于理智的自我(res cogitantes思维之物)在运用这些运动的某些局部体系。哪里找不到这个自我,按这一观念,我们就只有复杂的运动过程(我们作为观察主体就会错误地在心理体验上“移情”到其中)!换句话说,我们便处于一架硕大无朋的机器中的思维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