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律规定可以看出,秦代夫权思想较为浓厚,但妻子仍有一定的家庭地位,和后来“三纲”规定下的绝对服从是有差别的。尽管这些都是法律条文,但所体现的却是秦代人们心目中的夫妻伦理观念。
另外,由于秦时社会风俗落后,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男女关系较为自由。为了纯化社会风俗,商鞅变法时就曾“为男女之别”。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又由夫妻伦理规范扩大为社会伦理规范,借以革除落后习俗,纯化世风。秦律规定,在夫妻关系上,“禁止淫泆”,提倡互相忠诚。“女子去夫亡”而与他人“相夫妻”,要受“黥为城旦”的处罚。同时,“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8]。“寄豭”,比喻入别人家中淫乱的男子。豭为牡猪。因此,男女通奸被认为是犯罪。而女子逃婚,做儿子的就可以不认母亲。秦简中还规定,“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臣强与主奸”,比照殴主处死刑。目的都是为了纯化社会风气。秦始皇还将这种社会伦理的纯化与确立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联系起来看,认为“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轻。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黔首修洁,人乐同则,嘉保太平”[9]。把社会伦理规范的确立看成是国家太平的重要因素,有一定的见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