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少非关税壁垒措施在市场准入中的消极作用,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
随着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非关税壁垒措施越来越多,且隐蔽性强,这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WTO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措施制定专门的规则,以规范成员方的相关行为,减少非关税壁垒措施在市场准入中的消极作用,具体有:(1)原则上一般禁止以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来限制进出口。对进出口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是指对进出口产品采取除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数量限制与税费措施相比,缺乏透明性、公正性,而且它对贸易的影响也不易在产品价格上直接反映出来。WTO规则规定了取消数量限制的一般原则。(2)成员应尽可能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确定检验和检疫标准。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卫生检疫协议》),允许各国制定自己的标准,但必须有科学依据,且只能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并不得对情况相同的成员领土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存在相应的国际标准时,应采纳国际标准,除非有科学证据表明国际标准达不到所期望的保护目的,各成员可以采取更高的保护水平。(3)海关应首先依据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估价。在从价征税时,货物的关税取决于货物的价值和税率。进口商为了少交关税,可能虚报价格。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海关需对货物进行估价,作为计税的依据(称为完税价格)。估价越高,交纳的关税就越高,从而使降低关税税率所带来的贸易机会因为高估价而丧失。为了防止海关任意估价,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简称《海关估价协议》)。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并且规定海关应首先依据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估价。(4)规范成员方的进口许可证程序。世界贸易组织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要求,进口许可程序应尽可能简单。所需要的文件、许可要求,应提前公布,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知悉;申请表格应简单明了,不应因申请中的微小失误而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5)建立公正、透明、可预见、可操作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由于各国间的贸易关系、承担的义务不同,各国对来自不同产地的产品,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最惠国税率、优惠税率,关税同盟成员之间甚至取消关税。所以,产品原产地的确定,就变得非常重要。产品原产地决定了贸易待遇。配额、数量限制、歧视、优惠、一般税率、反倾销、反补贴,都依产品的原产地来确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原产地规则就是贸易待遇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并没有规定实质性的统一标准。这一标准还正处于制定之中。在实质性统一标准制定出来之前,实施过渡性的协调政策。过渡性的协调政策要求:应以公正、透明、可观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作用;原产地规则不得用于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原产地规则不应在国内产品和外国产品间实行差别待遇,也不应在其他成员间造成歧视。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必须明确列明税则目录中该规则所针对的子目或品目;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中应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在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情况下,应准确列明授予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工序。(6)装运前检验应遵循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为使装船前检验措施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延迟和不公平待遇,《装运前检验协定》规定了使用装运前检验制度的成员方应遵循的原则与程序。(7)禁止成员方采取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等投资管理措施。(8)国有贸易企业应以价格等市场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依据,定期向WTO通报贸易情况;为防止国有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对贸易造成扭曲影响,WTO要求成员方的国有贸易企业按照非歧视原则,以价格等市场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依据,并定期向WTO通报国有贸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