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类型(2)理论的一种基本反驳与反驳(b)是相同的。如果我认为一事物是善的,就是说它唤起了我某种感觉,并且如果你认为一事物不是善的或者它是恶的,就是说它并没有唤起那种感觉或者它唤起了一种与之相反的感觉,那么,我们的意见就不会相异。因为,我们都可能是正确的。而反驳(c)对于类型(2)理论的攻击如同对于前一类型(1)理论的攻击,也是同样有力的。
类型(3)理论则可以为以下理由所驳斥:第一种反驳是,类型(3)理论将会推出,如果有两个人声称体验着某些不同的感觉,这些感觉分别为不同类型的人中的大多数所持有,那么,当这两人对同一事物宣称它是善的或恶的的时候,他们的意见就不能是相异的。然而很清楚,即使这两人属于不同类型的人,他们声称分别具有不同类型的人中大多数人所持有的感觉,他们仍然认为,当其对同一事物各自宣称它是善的或恶的时,他们是作出了相互抵牾的陈述。因此,显然他们宣称所表达的东西并不是各种不同类型的人中的大多数人的感觉。诚然,还可进而摆出第二种反驳,即:显而易见的是,当人们认为某物为善时,并没有认为有某类人对之持有某种感觉。举例来说,即使我们想象在我们所处的文明时代中存在着某类人,如果他们关注某事物就将有类似于我们所体会的那种感觉,我们仍可确切地感觉到他们并没有关注该事物,因而他们并不具有上述那种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