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欲求的事实表现出完全相似的情形。在这里,同样地,欲求涌现的简单动力包括感觉和较高或较低的秩序(根据客观的价值秩序),以及一些少见的情形(指对欲求部分地曲解,以及对意志的病态影响)下的感觉的或多或少的丧失。欲求相互增进,并且根据目标取向相互跟随。当然,这会在程度、强度和结构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不过,它总是存在的。
如果一种伦理学,就像康德的伦理学那样,忽略了这个事实,并且以倾向的混乱(其内容和结构在自身的价值自由中,它的形式和秩序被假定为从属于理性的意志)作为起点,那么,这种伦理学自然就会导致原则上的错误。
选译自[德]马克斯·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弗林斯英译本,第一部分,第一章,芝加哥,美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73。牛冬梅译,万俊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