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早已指出的那样,平等地对待孩子给父母们为孩子做不同的事情或为不同的孩子做不同的事情留下了宽广的空间。例如,早期上流社会的父母们如果将他们的儿子送到公立学校和大学就读,却只给女儿安排一名女家庭教师,或夏初时节参加伦敦上流社会的社交“季节”,他们会觉得他们对所有的孩子都很平等。但是,平等对待的观念仍然是不缺少实际内容的。在现代条件下,如果父母们所做的仅仅是为一桩“美好婚姻”创造条件,那么就不能说他们在其女儿们的事情上做得很好。
维多利亚女王时代的小说通常以婚姻结束;现代的小说常常以离婚开始。人们大概不会对下述情形存在太多质疑:不给女儿良好的教育却保证儿子受到良好的教育,是以不利的方式对待女儿。而且,在非西方文化中普遍存在许多实例,它们非常明确地确定女性在家庭内部的次要身份,例如,她们要先服侍男性就餐,然后自己吃男人们剩下的食物,任何男性(无论多大年龄)都能够差遣任何女性(不管年龄大小)等习俗惯例。
某些群体被一概排除在俱乐部成员之外的案例也清楚地显示出,在常识性的思考中,公正不是一个中心的构成性概念。如果我们愿意,我们能够在公正之伞下提出这个例子。例如,我认为根据种族和性别对整个群体的排斥是一种不同的恶,因为这是对众多个体的任意排斥,同时也是因为整体的排斥对有相当人数的整个群体有侮辱的影响。我们可以说这些情形中的公平是成问题的,因为成为被侮辱的牺牲品是不公平的。并且,我认为这样说的确是对的。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说,对一类人的排斥违犯了公正,显然,我们没有增加什么也没有减少什么,因为同样的情况很可能被解释成对个人的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