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真实与虚假的标准就是原初价值意识本身。即使是哲学家也会在他的探究中带有这种价值意识。它不仅包含在他的研究工作中,而且它也存在于道德意识(它在道德意识中找到自己的定位)的现象中。这样,误导别人的可能性就不像它第一眼看上去那么大了。在对整个过程的判断中,人们不应该忘记,价值的知识——即使是第二手的,例如哲学知识——绝不是单单从事实中衍生出来的,但它也绝不是“后验”的知识。对价值的洞见,是并且依然保持了先验的洞见,无论它拥有价值感的最初形式,还是经过深入思考和辨别后所产生的形式。
穿过道德意识之事实的迂回路径,仅仅意味着对人们自身价值理解——这种价值理解是对不会不落入其观察范围之内的事物之理解——的一种引领或引导。在场的对象,发现的场合和动机,都不是发现本身,而仅仅是发现的主题。即使是洞见经由道德意识现象的途径被向上引导到了价值的结构,它也必定依然将这些价值直接地或面对面地看作价值本身。价值评价的洞见并不信任或信仰“事实”分析所提供的东西,而分析只是把它引向另一个更深刻的现象,而这一现象本身是独立的,并且是独立地被察觉到的。价值的内在现象不再是一种实际的现象,也不再会消失在一些伦理实在的领域。并且,这一新的、具有不同构成的和理想的现象只能因其自身而被人们觉识为理想的现象。